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 第30号)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研究修订了《处罚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对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更好适应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在处罚种类、时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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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办法》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新增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未来,新《处罚办法》将逐步得到落实,环保企业也应注意这一新趋势,学习、适应新的《处罚办法》,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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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